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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

2025-01-27 08:20 分类:医疗纠纷 阅读:
 

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一)

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优质回答保定市竞秀区赵某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因双髋关节活动受限,入住某医院骨科接受治疗。经某医院初步检查,诊断结果为赵某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和右侧大隐静脉曲张。某医院根据诊断结果,在完善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后,对赵某施行了右侧髋关节置换手术。赵某在某医院进行术后复查,根据其右髋关节X光片和复查结果显示,赵某右髋关节脱位。某医院再次对赵某的右髋关节进行了复位手术,但是术后效果不佳。某医院又再次对赵某施行了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翻修术,但术后效果仍然不佳。因多次医疗未能治愈,赵某认为,某医院医务人员对自己的病情估计不足,且未能尽到审慎的观察处理义务,系手术失误导致自己右髋关节脱位,进而又多次进行了手术。现在自己右髋关节和整条腿一直疼痛,严重增加了自己的身心痛苦和经济负担,因此向某医院提出了100万元的高额赔偿。但某医院不认可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双方因此引发矛盾纠纷,并共同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该纠纷后,首先对纠纷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解员调查了解,赵某来自本市山区,孤身一人,少年时因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不能继续学业,也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家里老人相继去世后,赵某一直希望能够治好身体的残疾,让自己行动便利,生活自理。但因家庭困难,没钱进行治疗。此次在某医院就医,系因家中电线短路导致房屋烧毁,有关责任单位支付赔偿款后才有钱治病。但在某医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导致其右髋关节脱位,再次手术后右腿仍不能负重走路。赵某如今只能拄着双拐,加上患有强直性脊柱炎,不能长久站立,只能躺卧,严重影响行走和日常生活。由于赵某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期住在医院,每月还需花费4000元雇佣护工。第二次手术半年后,某医院曾动员赵某出院,但赵某以某医院把自己治坏为由提出高额赔偿,并且执意不离开医院。而某医院则认为,手术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椎炎,手术失败不完全是医院的责任。因双方对纠纷未能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赵某开始采取留滞某医院的举措,晚上在医院楼道、水房内等处长期临时过夜,白天就到主治医生的工作处纠缠,严重影响了某医院的工作秩序。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首先对赵某的思想开展疏导工作,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次纠纷,同时积极引导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告知其可以对自己的病情征询上级医院治疗意见或到法院进行诉讼。但赵某坚决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并执意要求留在医院,希望医调委能主持公道其进行调解工作。某医院也表示,同意由医调委对本次医疗纠纷的责任进行评估,愿意按照医调委的责任划分意见进行赔偿。根据双方的调解意向,医调委组织本市医疗库专家对赵某的医疗情况进行了专业论证。经医疗库专家讨论后认为,赵某多年患有强直性脊椎炎病史,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应当注意强直性脊椎炎在髋关节手术中的禁忌,综合考虑赵某的身体情况,对治疗效果提前进行研判,采取适当的医疗手段,同时应当及时与赵某就医疗情况进行沟通,但是某医院未能注意医疗禁忌,医疗手段存在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此医疗纠纷中某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调解员及时将专家论证意见告知了双方,双方对专家论证意见均表示认可。调解员随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协助双方就赵某的医疗费(除去免除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项目和赔偿标准进行了协商,并共同确定某医院的具体赔偿数额为25万元,双方对此均表示了认可。

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后,赵某却多次表示不愿离开医院。经过与赵某沟通,调解员了解到,赵某真正的“病根”是认为自己孤身一人还身有残疾,无人照料,无家可归。赵某对某医院索要高额赔偿,不仅是认为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更重要的原因是认为自己没有归处,所以想一直留在某医院。考虑到赵某的顾虑以及赵某生活状况的特殊性,为了更好的解决赵某的生活困难问题,真正化解矛盾,调解员立即主动驱车来到赵某所在的村、乡及县、市扶贫办,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赵某申请了社会救助,并设法协调当地政府部门给予了赵某五保及对口扶贫等帮扶政策。调解员同时又请来赵某所在村庄的村长和村支部书记以及县扶贫办的同志共同来到医院,共同做赵某的思想工作。请赵某放下思想负担,解除生活顾虑,告知其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已经对其回家后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调解员也会继续积极协调政府部门落实其五保和对口扶贫等救助政策。了解自己的安置问题已经得以解决后,赵某终于同意离院回家。通过调解员一个多月的艰辛努力,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某医院赔偿赵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整。

双方调解协议履行后,赵某回到家中,并委托其亲属将一面写有“热心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送到医调委,表达了对调解员工作的认同和感谢。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涉及的医学知识并不深奥,而赵某认为自己无人照料、无家可归才是调解的难点。调解员不畏辛苦,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驱车百公里赶到赵某的家乡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情况,并热心联系多个相关部门,积极解决赵某回乡安置问题,才顺利解除了赵某的思想顾虑。这一调解过程不仅体现了人民调解员的热心与公正,也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推荐理由

人民调解员不仅解决了双方的显性矛盾,还通过协调多方主体和单位共同发力当事人解决了生活顾虑的隐性矛盾,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人民”属性。

专家评析

本纠纷中,人民调解员不仅依法解决了双方的医疗纠纷,还积极主动帮助当事人解决了生活困难和思想顾虑,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消除了当事人可能因生活困难再次引发其他矛盾纠纷的隐患,体现了人民调解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医疗纠纷诉讼:妇科手术导致七级伤残,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

优质回答【摘要】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司法鉴定认为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子宫脱垂,直肠穿孔

一.引言

子宫脱垂手术导致直肠穿孔,医院需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孙某某与x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X1702民初6668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7年10月26日,原告在因身体不适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子宫脱垂Ⅰ度,经各项检查正常无异样后,被告对原告施阴式全子宫切除术+阴道前后壁修补术+尿道悬吊术。手术后,原告出现腹痛、高烧不退,经被告多方诊治无效,建议原告转院,后原告转至xxx市中心医院治疗。

(二)经检查,原告因在被告处手术腹腔肠管广泛粘连,肝脏呈小结节样氧化,腹腔内有黄色浑浊脓性渗液约700ml,直肠后壁有一直径约1cm的穿孔,自穿孔有肠内容物流出,乙状结肠及直肠充血水肿,直肠系膜变黑坏死,盆腔有大量脓性渗出物,伴粪臭味。胆囊约12cm×8cm×6cm,充血水肿,壁厚,张力大,胆囊壁点状坏死发黑,与周围组织有粘连。行结肠造瘘,切除胆囊、切除直肠系膜、切除破裂直肠等手术。后原告因病情未得到完全治愈,又入住xxx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

三.裁判结果

公民享有生命 健康 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本案中,司法鉴定书对该起医患纠纷分析合理、责任认定准确,应予以采信,故人民医院对原告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2019年5月29日法院判决,限被告xxx市第一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1419.2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由于被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非但未及时有效的治疗原告的疾病,反而对原告的身体造成更重的损伤,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8万元。

(二)医方辩称:1、答辩人在对被答辩人的诊疗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的治疗,诊疗方法正确,不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2、鉴定意见缺乏可信性,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3、被答辩人的诉请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

(三)医疗鉴定意见:人民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孙某某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孙某某存在同等因果关系。被鉴定人孙某某子宫切除术后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其直肠穿孔造瘘并还纳术后部分肠切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

(四)法院观点:综合原告实际损失为274763.46元,被告人民医院应承担50%的份额,计款137381.73元,鉴定费16050元,由被告人民医院承担12037.5元,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履行能力酌定为12000元。综上被告人民医院应支付原告赔偿款161419.23元。

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三)

优质回答天津市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患儿刘某某,2岁,主因“误食塑料球20小时,呕吐8次”到天津市某医院就诊,诊断为怀疑小肠内异物伴肠梗阻、不排除不全性机械性肠梗阻后,留院观察。两日后,刘某某体温升高,呼吸急促,心率达185次/分。医院征得家属同意后,于当日10时急诊行剖腹探查术+肠切开取异物+肠吻合术。术后,刘某某心率、呼吸仍异常并伴发热,医院考虑低血容量性休克,给予退热、补液、输血浆积极抗休克治疗。当晚23时,刘某某病情渐加剧,心率达200次/分,血气PH7.05,BE-14.5,考虑重症酸中毒,给予补充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次日,刘某某心跳突然停止,经救治无效死亡。

因刘某某死亡,刘某某家属与某医院产生纠纷。双方争议主要在于:患方认为,刘某某住院时,家属已将刘某某吞食的类似塑料球交给医生,并告知该塑料球系吸水晶弹,遇水可膨胀至乒乓球大小,请予以高度重视,而医生未及时采取手术治疗,因此应承担刘某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医院则认为,医生所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此类病例的诊疗规范,尽管诊疗过程存在瑕疵,但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到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过程中,患方质疑医院为何没有尽快采取手术治疗,术后刘某某各项指标为何突然异常。医院表示,他们对刘某某以消化道异物病例的观察处理流程规范合理,同时指出该病例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死亡原因尚不能确定,需要尸检提供依据,但他们确实在临床处理过程中存在不足,当时医生根据家属提供的材料进行询问,家属回复材料无毒,所以按无毒假设作为处理基础,对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变化预判不足。

医调委就某医院的解释及诊疗程序向专家咨询会进行咨询,专家咨询会给出以下参考意见:一般情况下,化学异物可以对肠道产生刺激,异物能够自行排出,刘某某并非死于肠梗阻及肠坏死,但医院存在观察不细致、不全面的问题,刘某某早期已经出现中毒症状,发热,CRP(C-反应蛋白)升高,医生未及时进行PCT(区分脓毒症和非感染性疾病)检查,未能提早采取措施,生化检查显示乳酸脱氢酶高,血液呈现高度溶血,提示可能存在中毒,CRP升高证明存在炎症,血压下降、呼吸快表明中毒已深,而医生未予考虑,未能及时会诊或者采取手术。刘某某出现发烧、心率200次/分钟时未能密切观察,且术后采取的措施不恰当,刘某某术后处于休克状态,血压低,心率过快症病人不应予静脉营养,医生予静脉营养过早,时机不恰当,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予胶体及晶体解决容量不足问题。此外,医生对病情发展预判不足,刘某某所吞物为特异性异物,吸水是否持续膨胀,是否有毒,医生均不清楚。综上,刘某某死因很可能是中毒性感染性休克,近段肠管广泛扩张,肠壁变薄,肠道屏障降低,导致肠道细菌向腹腔流入,造成腹腔感染并发展为全身脓毒症。

医调委根据专家咨询会的意见召开审评会,经查阅病历及相关资料,提出初步责任分析意见:一是医院诊断没有问题,儿童误吞服异物对机械性肠梗阻给予观察保守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一般可以观察24至48小时,医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二是医院在观察期间未尽到注意义务,刘某某20小时没有排便排尿,也没有进食,入院时已经有脱水情况,电解质紊乱,已出现严重的酸中毒,医生没有计出入量,没有给予化验检查,也未予以积极补液,导致刘某某血钾低至2.18毫摩尔/升,呼吸、心力衰竭,最终死亡。对于医院的免责因素,

一是刘某某误吞食异物,但家属没有及时送医,事故发生20小时后才送至医院,家属没有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延误了救治时间,作为监护人有一定的责任;

二是送医后,家属向医生提供的说明书表明异物无毒,影响了医生的判断;

三是刘某某家属放弃尸检,导致刘某某死因不能确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刘某某误吞异物入院后医院虽采取了治疗措施,但对刘某某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评估不足,刘某某死亡与误吞异物及医院过错同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医院应负50%的对等责任。

调解员将审评会责任分析意见分别与医患双方沟通,医院对医调委的专业分析表示认同,并表示今后会在类似的病例中履行高度注意义务。患方也对自己未尽到安全注意责任表示自责,愿意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相关规定,判断医院在此医疗纠纷中应承担对等责任(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出医院应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4312元。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此纠纷医方承担50%医疗损害责任;

2.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374312元;

3.双方无其他争议。签订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交齐理赔材料,保险公司自收齐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款划入患方确认的银行账户。

通过回访得知,医患双方对医调委及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起纠纷能够成功调解,关键在于以下两点:一是调解员在调查事实阶段工作到位。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调解员在调查事实阶段做足了功课,不仅认真查阅了全部病历,还查阅了大量的诊疗规范。二是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专家咨询意见的指导作用。查明事实之后,如何在复杂纷繁且专业要求较高的事实中理出头绪、抓住要点,成为责任划分的关键,调解员以专家咨询意见为支撑,有理有据划分出医患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得到医患双方认可,从而使纠纷迎刃而解。

推荐理由

医调委通过查阅病例、咨询专家、召开审评会等方式为双方查清事实,划分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最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专家评析

调解员依法及时有效化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切实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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